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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 有关要求的告知函

尊敬的认证委托人及获证组织:

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(CNCA)发布了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(CNCA-OHSMS-012026)(以下简称“新版规则”),并将于202631日正式实施。为保障贵组织认证活动合规、持有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。公司决定自202631日期按新规则受理认证申请和实施审核,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:

一、新版规则的重要变化

(一)认证申请(《规则》5.1.2条)

提出认证申请时,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:

    1)取得合法主体资格,并处于有效期内;

    2)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(适用时),并处于有效期内;

    3)已按认证标准建立OHSMS,且运行满三个月;

    4)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、注销或撤销OHSMS 认证证书已满一年(适用时);

    5)原OHSMS 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OHSMS 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(适用时);

    6)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;

    7)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“信用中国”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,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;

    8)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;(注:事故等级划分依据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)

9)拟认证的OHSMS 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OH&S法律法规要求,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;

10)其他应具备的条件。

(二)认证合同及费用支付方式(《规则》5.3.1条)

通过申请评审的,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,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、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,及认证委托人、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。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

(二)认证委托人与获证组织的责任(《规则》5.3.3/5.3.4条)

认证委托人/获证组织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,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与信息,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,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OHSMS5.1.2 中条件的变更情况,并承担因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导致的风险(认证委托人面临认证活动终止,获证组织面临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)。

其中,获证组织还需在通过OHSMS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OHSMS,并在广告、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、认证标志及有关信息

(三)监督审核间隔(《规则》5.4.1.4)

监督审核间隔不超过12个月

(四)审核时间计算及审核安排(《规则》5.4.1.3/5.4.2.1/5.4.5.2/5.4.5.3/5.5.1条)

1)审核时间以人日计,1人日为8小时,不应通过增加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以减少审核人日数。如果认证委托人工作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8小时,则应延长现场审核天数以满足审核时间要求。

    2)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。初次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审核应覆盖GB/T 45001/ISO 45001 所有要求,以及认证范围内主要危险源和OH&S 风险及所涉及的典型过程/活动、产品和服务。

3)现场审核开始前,应将审核计划提交给认证委托人并经其确认。如需要临时调整审核计划,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。

4OHSMS认证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的现场实施,包括初次认证审核以及认证周期内的每年度的监督审核、再认证审核和特殊审核。

(五)/末次会议参会要求(《规则》5.5.3条)

    审核组应会同认证委托人召开首、末次会议,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和负有OH&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、OHSMS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、OH&S 员工代表应参加首末次会议,认证机构应保留首末次会议签到记录、图片/音像证明材料。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、末次会议的,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,审核组应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。

    (六)以下人员应接受面谈(《规则》5.5.4)

    1)最高管理者和负有OH&S 法律责任的管理者;

    2)负责OH&S 的员工代表;

    3)负责监视员工健康的人员;

    4)管理人员、员工,包括从事与预防OH&S 风险相关活动的人员、长期的和临时的员工;

    5)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工作的承包方的管理者或员工(适

用时)。

    (七)最高管理者访谈重点(《规则》5.5.5条)

    审核组将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,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OHSMS 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,并保留现场图片/音像、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。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OH&S 方针、OH&S 目标,未亲自参与并推动OHSMS 实施的,认证审核将不予通过。

(八)终止审核情形(《规则》5.5.6条)

以下情形,审核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后终止审核:

1)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,审核活动无法进行;

2)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、末次会议;

3)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;

    4一年内认证委托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,或审核实施中认证委托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;

5)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。

(九)初次认证时间间隔(《规则》5.6.1条)

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: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。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,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。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,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

(十)初次认证第一阶段审核要求(《规则》5.6.2.2条)

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,除下列情况外,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:

1)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,认证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OHSMS有充分了解;

2)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OHSMS认证证书,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。

(十一)再认证审核要求(《规则》5.8.1/5.8.2/6.2.3条)

1)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,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。以判断获证组织的OHSMS作为一个整体与GB/T 45001/ISO 45001持续符合性和运行的有效性;

2)对于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决定的,获证组织的OHSMS认证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,直至获得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,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上一认证周期终止日期再加3年。

(十二)特殊审核要求(《规则》5.9.2条)

为调查投诉、安全事故、对变更作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,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。

(十三)严重不符合验证时限(《规则》5.10.4/5.10.5条)

1)初次认证:在第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;

2)监督审核:在审核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;

3)再认证: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。

未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验证的,认证证书到期自动失效。获证组织再次申请认证的,按初次认证受理并审核。

(十四)认证记录留存要求(《规则》10.5条)

为了证实认证活动的实施,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,至少包括:

1)认证合同;

2)审核计划;

3)首、末次会议签到表;

4)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;

5)审核报告;

6)暂停、撤销通知(适用时)。

(十五)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相关要求(《规则》6.1.2/6.1.3/6.2.1)

1)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时使用OHSMS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,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。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、被撤销或注销后,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;

2)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OHSMS认证标志,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OHSMS认证标志,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OHS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,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OHSMS认证标志;

3)认证机构应及时向认证决定符合要求的组织出具认证证书,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。

(十六)认证证书的暂停(《规则》7.2.1条)

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,并保留相应证据:

1OHSMS 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,包括OHSMS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;

2)不满足OHSMS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,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;

3)受到与OH&S 相关的行政处罚,且尚未完成整改的;

4)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,反映获证组织OHSMS 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;

5)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,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;

6)持有的与OHSMS 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、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的;

7)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;

8)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,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;

9)不承担、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;

10)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;

11)发生与OH&S 相关重大舆情的;

12)主动请求暂停的;

13)监督审核时发现的严重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未能在3 个月内完成验证的;

14)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。

(十七)认证证书的撤销(《规则》7.3条)

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认证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 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,并保留相应证据:

1)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;

2)被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和“信用中国”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,或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;

3)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,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;

4)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;

5OHSMS 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;

6)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。

(十八)认证证书的注销(《规则》7.4条)

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,认证机构应确认在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,注销其认证证书,并保留相应证据。

二、配合与支持

为确保认证顺畅与证书有效,帮助贵组织顺利适应新版规则,保障认证流程高效推进及证书持续有效,请配合做好以下工作:

(一)认证受理及换证时间节点

1)自202631日起,本公司将按照新版规则受理初次认证和再认证客户的认证申请。

2)持有从本公司颁发的,不符合新版规则的有效认证证书,自202631日起结合最近一次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开始换发认证证书。

(二)资料准备与信息通报

1)申请认证时,需完整、如实提供合法主体资格证明(如营业执照)、相关行政许可文件(适用时)、OHSMS运行满3个月的证据(如内审、运行记录)等材料;

2)若组织架构、资质文件(如许可证)、OHSMS关键活动等发生变更,需在变更后15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本机构,避免影响认证状态。发生与OH&S 相关重大舆情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,反映获证组织OHSMS 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应机理报告认证机构。

(三)审核现场配合

    202631日起,现场审核将按照新版规则实施,请您做好以下配合工作:

1)审核开始前确认生产/服务处于正常运行状态,确保审核期间典型产品和服务正在进行,否则可能导致补充审核。若需调整审核时间,提前5个工作日与本机构协商;

2)协调最高管理者参会首、末次会议,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,需提供书面授权文件(明确授权高管及权限),并说明缺席理由;

    3最高管理者应接受面对面访谈,并按审核计划提供真实、完整的体系运行过程记录。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OH&S方针、OH&S目标,未亲自参与并推动OHSMS 实施的,认证审核将不予通过。

(四)认证费用支付

请严格按认证合同约定,由贵组织直接向本机构支付认证费用,不得委托第三方(如合作方、代理机构)代付。

(五)定期自查自纠

1)核查自身是否存在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、相关资质过期、违规使用认证标志”等风险情形,重点关注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“信用中国”“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失信主体公示”的信用信息更新;

2)发现问题后请立即报告军友诚信,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,向军友诚信提交整改报告,避免因未及时处理导致证书暂停、撤销。

新版规则对双方要求更明确,望贵组织提前筹备,配合我机构完成相关审核与认证工作。随函附上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(CNCA-OHSMS-01:2026)全文及释义,敬请详细查阅。如对新版规则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解读,可随时通过以下方式联系:

市场部(认证受理):乔  琦,010-6811683613910860954

质量保证部(证书管理):王  淘,010-6811681913141465518

审核管理部(审核安排):殷桂芝,010-6811681215810478968

体系管理部(认可管理):刘  婷,010-68116845,13522681040

附件:1.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(CNCA-OHSMS-01:2026

2.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》释义

北京军友诚信检测认证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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